上半年中央及水利部出台了哪些涉水政策?

上半年水利政策与法规热词

2017年已过半,上半年中央及水利部等部委联合出台了十余项政策与法规,涉及水资源管理、水价改革、水污染防治、水利科技创新等诸多方面。上半年水利政策与法规亮点频出,河长制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被确认,农田节水灌溉有了新目标,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有了新办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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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

为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生态文明体制建设,水利部等四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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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推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要求,在总结十二五期间考核工作的基础上,并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最新要求,对《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水资源〔201461号)进行修订,形成《十三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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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全国水利扶贫专项规划》

为深入贯彻中央脱贫攻坚战略部署,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水利部组织编制并印发了《十三五全国水利扶贫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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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提高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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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强水利科技创新若干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进一步深化水利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强化水利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水利改革发展,近日,水利部印发了《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强水利科技创新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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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三五规划》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文件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发改委、水利部、住建部组织编制了《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三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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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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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扎实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意见》

为扎实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尽快补齐农业基础设施短板,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水利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扎实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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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新增1亿亩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指导各地十三五期间做好1亿亩高效节水灌溉建设工作,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十三五新增1亿亩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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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2016-2018年)管理办法》

规范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依据《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2016-2018年)》等相关规定,水利部研究制定了《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2016-2018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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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的批复》《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全面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有效保护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水利部对《水功能区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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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水利部、财政部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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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中发〔20171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要求,现就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做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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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76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