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有关意见的复函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你厅《关于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若干问题的请示》(豫环〔2019〕2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意见,函复如下。

  一、关于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

  建设项目在发展改革部门按一个建设项目进行核准、备案,但实际中分期建设的,对项目开工前已取得核准、备案文件,且核准、备案文件中明确说明该项目是分期建设的,可以依据《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以当期工程总投资额作为处罚依据;对项目核准、备案文件中未明确该项目是分期建设的,应当以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作为处罚依据。

  二、关于已经基本建成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

  建设项目基本建成但未全部建成,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属于仍处于建设过程中,应当依据《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第五条、第六条,认定其总投资额。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4月1日

  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